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领域】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利工程。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支持,且本办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类型,参照类似项目另行制定支持政策。
第三条【安排原则】 本专项实施期限为5年。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原则上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具体项目因组织实施形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要求】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法人)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要规范合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承担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单位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方式】 本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直接下达到项目为主,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少量项目类型通过打捆、切块方式下达,由水利部或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六条【支持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根据项目投资、分类型支持比例统筹测算确定。以上所指项目投资,是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中明确的项目总投资、项目资本金或中央补助基数,以及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的控制性投资或典型设计投资控制基数。现阶段支持领域和具体标准如下:(一)重点支持领域。包括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60%、70%、80%、80%予以支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500 万元、小(2)型200万元的总投资基数,分省份打捆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
(二)防洪排涝工程。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海堤工程、水文基础设施等。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50%、60%、70%、70%予以支持。江河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点中小河流(包含防洪关系紧密但流域面积不足3000平方公里的附属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
(三)水生态治理工程。包括水土保持、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等。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40%、50%、70%、70%予以支持。建设内容不含水污染治理、水景观建设等。中央直属项目,政府投资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地区投资政策的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新建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水库、大中型引调水,以及大型灌区改造提升等工程,由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比例另行制定。
第七条【主体责任】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政府投资能力,合理安排地方建设投入,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合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前期工作】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项目(法人)单位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九条【安排依据】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备案(以下统称“审批”)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按批复的工程估算总投资先行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条【项目储备】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本专项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和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法人)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三条【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四条【落实责任】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下达主体与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报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计划转发】 水利部、其他中央单位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鼓励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简化计划下达程序,提高投资计划下达效率。
第十七条【落实地方投资】 各地在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做好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计划调整】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责任与四制管理】 本专项支持的工程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资金管理】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